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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服务应开具什么发票?差异是否需要调整?
【摘要】:无需纳税调整

【问题】

汽车4S店销售的延长保修服务应开具“现代服务”还是“保险服务”发票?4S店收到此款项后,按全额开具发票,是否按递延收入处理,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


【政策解析】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依据上述规定,汽车4S店代销延长保修服务,应按“加工、修理修配”13%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先开发票,先纳税。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二)1、三款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四)4.规定,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专家解答】

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时点而产生的差异,汇算清缴时无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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