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后续研发领用,但研发失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据此,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研发失败,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