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全资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构成包括:设备、银行贷款和总部的借款,另还留有大量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想做一个重组,把设备和相关的负债、留抵税全部交到总部,这种方式下,对于设备有关的税会有哪些影响?
【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专家解答】
企业重组设备和相关的负债、留抵税,未涉及相关联的债权和劳动力,应视同销售设备,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原纳税人留抵税不予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