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公司注销了,按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要交税吗?按分红形式交税吗?
【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专家解答】
被投资企业清算后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涉及货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计缴增值税。相当于股利、分红和投资转让所得,应按规定计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