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员工困难补助计入福利费,经询问免个税,这种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70%吗?
【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四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等。
【专家解答】
员工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取得的职工困难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职工困难补贴,允许按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