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可否每年向员工收取部分钱设立员工困难基金,如果哪个员工家里有困难,公司可以用员工困难基金支付?有无涉税风险?
【政策解析】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第三条规定,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三)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等。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四《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明确了,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专家解答】
企业使用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建立的帮困基金用于员工困难补助,对发放职工困难补贴,允许税前扣除。个人取得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