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票务代理公司,将收取的票款和退票款确认收入开无税率发票;将支付给航空、铁路运输公司的票款和退票款确认成本,不抵扣进项税;将收取的服务费按照6%的代理服务费确认收入,开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政策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四条二款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专家解答】
提供票务代理服务,对客运方向旅客开具发票代客运方收取的款项,不确认收入,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不征税的价外费用,对收取的服务费按照6%的代理服务费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否则,对票务代理向旅客开具发票,应全额确认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支付给客运方票款按成本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