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的存货当废品处理,卖了10万,账务处理是应该确认其他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还是借银行,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差额计营业外支出?增值税,所得税应怎么处理?原来的进项正常扺扣吗?
【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专家解答】
企业销售报废存货,应按13%计缴增值税,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无需转出。处置报废存货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并按规定进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