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与境内公司签合同的员工,实际是归国外集团公司管理,每个月国外公司会把工资和报销费用的费用打给境内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如何确认收入?
【政策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专家解答】
境内企业员工为境外单位服务取得款项,应确认收入,按“人力资源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免征增值税。派遣员工工资及相关费用支出,作为成本费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