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厂房和生产环节都在天津,总部管理及后勤在北京办公,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异地经营,在天津是否需要交税,如需要如何申报纳税呢?
【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二)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解答】
非分支机构在异地生产,不销售(即:不开票或收款),在异地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