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租赁二层赠送地下一层,则地下一层的房租即为0,这样从税务角度如何处理?
【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专家解答】
“买赠”行为,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