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非上市公司A,有一个股东是合伙企业(A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这种用持股平台间接持有A公司股权的,是否适用这个递延纳税的政策?
2.如果享受递延纳税,在行权时暂不交个税,递延到股权转让时,这部分递延纳税的是按“工资薪金”交个税?还是和股权转让所得合并一起,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一)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非上市公司授予股东(合伙企业)股权激励,员工间接取得股权激励,不适用上述递延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