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境内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王某,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从香港公司获取的工资收入,已在香港申报纳税,在境内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香港公司获得的工资收入已纳税的,是否还需要汇算清缴,那从香港公司获取的分红,是否也需要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
第一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四)取得境外所得;
第十三条三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据此,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按境内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抵免限额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