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计扣除比例: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则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则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2)委托研发费用处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而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同样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3)合作研发费用处理:参与共同研发项目的企业,各方需分别对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计算。
4)集中研发费用处理: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状况,对于技术要求高、投资金额大的集中研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与收益分享相协调的原则,在受益的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并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政策适用范围: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