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具体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拥有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在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企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为Ⅰ类和Ⅱ类。
一类: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二类:1.实用新型专利、2.外观专利、3.软件著作权4.发明专利(Ⅱ类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仅限使用一次)需要15件有效专利,各省要求不同,一般最少5件以上,包括3种类型,可自主申请可购买变更,根据后面具体政策。
(4)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如果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只能用一次,用过了不能再继续使用)
(5)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申请专利或者交年费时间开的是申请单位名称需要保留)。
3、科技活动人员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1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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