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约,继续用工,劳动仲裁企业支付双倍工资,请问是否缴纳个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据此,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因受雇取得的双倍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