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果2021年3月份申报过2020年度年终奖,个税系统里该项年终奖申报所属期为2021年2月,这个是否算作2021年年终奖?如果可以算,公司员工本年实际的年终奖在明年申报的时候是不是就不能享受2021年的政策了?
答:《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三款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支付个人所得时间。由此,2021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20年),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