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境外公司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为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未派人员入境提供过服务,A公司支付境外公司咨询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三条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向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