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在2021年收到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企业不作为不征税收入,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要将未转损益的递延收益余额全额纳税调增?该专项资金在2021年度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二款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一)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财政补助,按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应税收入。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且税务确认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前的金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