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B是关联方,A公司进行研发,全部费用化并加计扣除了,有对应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产生。然后A把这些知识产权和技术卖给B,B作为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如果B取得的无形资产确实是用于研发,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六十六条(一)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B外购入关联方无形资产用于研发活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