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计算限额中的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否包括境内委外研发,如果包括的话是按照境内委托外部研发的80%计算还是全额计算?是否包括当年研发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计算基数是按照单个项目计算还是按照全年整体所有项目的合计计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五条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一)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依据上述规定,本年全部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境内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全额和研发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摊销。计算基数是按照全年整体所有项目的合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