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债务单位原来有合作关系,因为对方经营不善,利润大幅下滑,经过协商,签署了债务豁免协议,原欠款450万元转入了重组损失,在前几年已经对这部分计提了坏账并纳税调增,在今年确认重组损失,核销了坏账,是否需要纳税调减?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据此,企业未超过五年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但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应在申报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