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捐赠中国韩国商会1万元,有财政部监制的统一收据,这种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七条(三)规定,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捐赠中国韩国商会取得非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