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北京企业捐赠给外省公布的公益性机构的款项,但是该公益性机构不在全国性公益性机构名单之列,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五条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据此,北京企业捐赠给外省公布的公益性机构,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内的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