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的股东为德国企业,现溢价转让给另一个德国企业,股权转让是否涉及中国税收?像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到中国和德国双方税收协定,适用协定条款名称具体涉及到哪些文件?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三条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德国企业在境内向境外企业转让股权,对股权转让所得应按10%计缴企业所得税,向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收协定未有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