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和B公司为同一股东,A公司挂其他应收款-B公司950万元,B公司已经注销,A公司可以确认为坏帐损失950万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据此,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因债务人注销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准予专项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