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客户甲公司投资一家公司A,公司A倒闭了,甲公司想要确认投资损失,以什么为依据,账务处理如何做?
答:《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第五条(二)规定,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资方被依法关闭或被依法注销,依据相关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并进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否则,不于确认投资损失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