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固定资产报废后,想要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留存备查,有税法规定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据此,固定资产报废后,需要提供以上材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