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和客户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1000万元,现由于自身的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给对方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吗,需要什么依据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对不符合常规和非正常的违约金,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