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业务施工中死亡赔偿金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是分包方员工死亡的话,需要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一起负担,这个按什么比例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施工中死亡赔偿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总包与分包企业共同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比例,应作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