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给该员工因工伤支付补偿款,若将报销款计入B公司的账面上,然后纳税调增,是否可判断存在税务风险,会计是否会被处罚
答:《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十条(八)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B公司承担A公司费用, 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