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租赁个人的车牌号买车,发票为个人抬头,财务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为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车辆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租赁个人的车牌号买车,发票为个人抬头,企业持有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计提的折旧与企业银行账户支付的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