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国税2021年17号公告,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请问这个条文适用于此处的招财摆件吗?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七十一条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第三条17说明:艺术品是指原创的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及有上述作品授权的有限复制品,文物有限仿复品,利用传统技艺手工制作的装饰性物品等。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招财摆件(艺术品)在转让或处置时,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