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所有母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费用都做在了母公司,那子公司员工这部分费用能否在母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十条(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支付非本公司(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不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