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义贷款的经营贷,相关利息支出银行直接从公司账户划走,不提供公司抬头的利息支出发票,这种利息支出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据此,企业以个人名义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银行直接从公司账户划出,利息发票抬头为个人,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