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应付未付关联方利息支出(有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05)》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属于当期的费用,取得发票后不论是否付款,均作为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关联交易不按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