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里面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有足额发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二款明确了,“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企业。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