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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的药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摘要】: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做医药研发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临床试验机构做临床试验,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受试者在使用新药后,在医院看病的费用也由客户承担,但是这部分费用就只有个人去医院打印个人名字的发票,不是第三方机构开具的临床实验费发票,这种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依据上述规定,医药研发企业支付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关联性受试者药费,凭相关合同协议及票据,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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