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为员工上的雇主责任险和外籍员工上的意外伤害险,企业所得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按规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允许税前扣除,支付非特殊工种意外伤害险(出差除外),不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