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行业协会收到一笔项目捐赠款1000万元,已经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是项目尚未开始,且无支出,捐赠协议捐赠资金按预算支出在3年内使用,请问协会要一次性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是否可以按捐赠协议约定支出比例分期确认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据此,行业协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