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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又销售设备,如何税务处理?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对外签订服务合同,但是服务中要应用到设备,导致开的发票是6%,但是实际成本有13%的设备,这种有好的处理方法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据此,提供服务又销售设备,若二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应按兼营不同税率计缴增值税;若二项销售行为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不独立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应全额按服务业计缴增值税,其13%的进项税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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