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购的库存商品,因为经营需要转为固定资产,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外购的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