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确认公司出租房屋收入,下月开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在取得之前产生的物业费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据此,一般计税方法转为简易计税方法,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已确认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