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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技术研发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技术研发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摘要】: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问题:公司为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承接A公司的业务,技术市场做了技术开发合同的备案,享受了增值税免税备案并开具了0税率发票,现承接B公司的技术开发业务,B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6%的专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请问我公司给B公司开具6%的专票后,后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不能再申请免税、减税了吗?36号文是针对合同来享受,还是同类型服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据此,企业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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