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4〕17号 2024-08-0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6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47元。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