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民办幼儿园收取伙食费,处理方式是代收,并专款专用于儿童伙食,无结余或不超过正负2%,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是否需要缴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一)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据此,民办幼儿园收取伙食费,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生活服务”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