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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电影,是否可以开具“文化创意服务”发票?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公司买图书改编电影,对方给我们开发票,是否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电影制作服务,若开具“文化创意服务”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接受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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