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要在澳门举行体育赛事,现澳门举办方在广州成立一家A公司,A与我公司签订赞助合同,合同涉及金额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现金支付,对应享受赞助冠名等一系列权益,我方会开具发票;第二部分作为现金等价物来定义,由A来直接支付供应商。请问针对该项合同我公司如何开票?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据此,企业主营收取赞助冠名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收取体育管理服务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