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事故,撞坏了附属设施,高速集团的赔偿款是否要交增值税?如果不交,开收据,保险公司是否认可?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事故,撞坏了附属设施,高速集团收取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