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作方有相关的返利政策,同时签订返利合同并写明返利金额。请问关于返利,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可以?如何开具发票?
答:《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提成、返利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取得返利收入,应开具返利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作为进项税转出。